業務簡介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相關事項
1.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A、表明“支票”字樣。B、無條件支付的委托。C、約定的金額。D、付款人名稱。E、出票人名稱。F、出票人簽章。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關于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二是關于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A、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B、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注意事項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提示期間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